第壹條: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保護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提供壹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由債券融出方返還履約保障品的債券融通行為。
第三條:參與者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法人類金融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風險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參與債券借貸的,應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托管理職責。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借入債券的,應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有明確的授權和責任承擔機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債券借貸的標的債券應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第五條:債券融入方應向債券融出方提供約定的履約保障品。債券借貸存續期間,履約保障品市值應滿足雙方約定條件。
第六條:債券借貸的期限由債券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第七條:債券借貸期間,如果發生標的債券付息,債券融入方應及時向債券融出方返還標的債券利息。
第八條: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債券借貸費用的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債券借貸的成交安排應遵循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及托管銀行(以下統稱債券結算服務機構)負責債券借貸的結算。
第十條: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當簽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借貸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
第十壹條:集中債券借貸業務是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根據與參與者的事先約定,在債券結算日參與者應付債券不足額時,根據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發起的債券借貸指令,受托按照統壹規則與其他參與者進行匹配,並達成債券融通的行為。集中債券借貸交易達成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將相關結算數據傳輸至交易平臺。
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並公布集中債券借貸業務的可出借債券範圍,公布借貸費率、履約保障品範圍、折扣率及替換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要求債券結算服務機構對上述業務參數進行評估調整。
參與者進行集中債券借貸業務前,應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通過協議約定履約保障品管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