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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壹)增加凈資產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為負值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者經追溯重述後低於10萬元的,予以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終止上市。

(三)增加審計意見指標的種類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應當予以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股票被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交易指標

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盤價同時觸及上述僅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標準的,該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以上交易日均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上述市場交易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其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不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本所將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觸及前述退市標準時,及時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退市的風險。

(5)擴大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指標的適用範圍。

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被暫停上市,且在法定期限內不能披露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別停牌後,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本所申請恢復上市: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正;

(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經核查,保薦機構對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明確意見;

(6)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或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上市的,其股票被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壹定時間。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過程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1)簡化終止及恢復上市的程序。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本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請恢復上市並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交易所作出恢復或者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所有關規定向本所發審委申請復議。

(二)明確審計期限。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暫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作出決定。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時限不計入審核期。

申請人上述補充材料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按本所要求在上述期限內補充材料的,本所將在該期限屆滿後繼續審核其申請,並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作出相應決定。完善現有專項風險警示制度,設立風險警示板,將被實施風險警示退市的公司和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集中交易。

本所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對風險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並對板內公司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其股票市場信息獨立顯示。

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交易所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次日終止上市,由本所退市。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選擇並申請在全國場外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市場或者本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如公司不申請,本所將安排其股份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轉讓。

交易所設立了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為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提供相應服務。該制度實施適應退市公司特點的股份轉讓安排,采取嚴格的股份轉讓限制、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要求公司通過公司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平臺或其他公眾媒體公告其重大信息。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後,該公司的退市情形已經消除,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壹)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五)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實際控制人變更,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正值;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經核查,保薦機構對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明確意見;

(9)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工作的,在終止上市後3年內,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重新上市申請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壹定時間。對於新規則發布前暫停上市的公司,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規則,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對於2012 10之前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壹定的寬限期,本所將在2012 12 31之前作出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2)2012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度報告公布後的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上市並被本所受理的,本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作出其股票恢復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內提供相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交易所作出相關決定的期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度報告的,本所將作出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發布後,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三個新指標的計算不追溯以前年度數據,即2012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壹年,2012和2013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最近三年和最近四年類推。

新規發布後,新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自新規實施之日起適用。

原規則已規定並在新規則中繼續使用的指標,不適用新老分界原則,相關年度數據應連續計算。

原退市條件匯總退市條件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連續三年虧損兩年、三年、四年未如期披露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停牌——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停牌,次年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 未能糾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未能在兩個月、四個月、六個月的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總股本變動不符合上市要求——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的下壹個交易日。

還是達不到年內上市。

附條件股權分置不符合上市條件。在本所同意的解決方案公告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披露後,公告後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暫停上市六個月後,股權分布仍不符合終止上市條件的為終止上市。回購股份或發出要約收購後,總股本、股份分配不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披露收購結果或其他相關權益變動的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決定終止上市——股東大會決定終止上市的次壹交易日,公司解散可能解散的公告。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散後,公司被法院宣布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申請公告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法院宣告破產,但公司暫停上市後未申請恢復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通過——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通過。調整後簡要列出退市條件,並進行退市風險提示。

關於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備註連續虧損兩年、三年、四年後,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標準而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年的年度報告。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年的年度報告,擴大了“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這壹指標的適用範圍。凈資產連續壹年為負——兩年、三年、四年新增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壹年、兩年、三年新增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因財務指標觸及規定標準而暫停上市後,最近壹年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出具意見或否定意見——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標準而暫停上市後,最近壹年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附加否定意見。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虛假記載未得到糾正。連續兩個月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個月和六個月(不適用於只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65,438+020個交易日(不包括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小於500萬股的新收盤價(不適用於只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30個交易日(不包括停牌的交易日)的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新增加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因凈資產指標被警告退市風險。 或者因凈利潤指標暫停上市後,次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新增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股權分布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不符合上市條件。股權分布在本所同意的解決方案公告後六個月內不符合上市條件。境內股權分置後仍不具備上市條件,為終止上市回購或要約收購股份,總股本, 股份分配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披露收購結果或其他相關權益變動的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決定終止上市——股東大會決定終止上市的次壹交易日, 並且披露公司解散可能會解散——股東會做出解散決議的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以及法院宣布受理申請裁定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法院宣告破產,公司暫停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未申請恢復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說明或相關材料——未提交補充說明或相關材料: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 暫停上市未獲通過——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通過——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通過。 壹是完善退市標準,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

原《股票上市規則》對在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規定了以下主要退市標準:

(1)近幾年連續虧損;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三)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尚未更正的;

(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五)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六)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七)公司的解散。

2006年10月29日發布的《中小企業板暫停和終止上市特別規定》165438+規定了幾個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

(1)凈資產為負;

(2)審計報告被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

(三)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00%;

(4)關聯方違法違規占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50%以上;

(五)持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此次修訂完善整合了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完善了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體系。新的和變更後的退市標準如下:

(壹)凈資產為負。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或者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為負,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第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持續為負的,暫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第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2)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或者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第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持續低於65,438+00萬元的,暫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第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年度審計報告被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第壹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第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不足65,438+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而未能在暫停上市後的法定期限內披露首份年度報告的,其上市將被終止。

(5)股票累計交易量過低。

僅發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累計交易量低於500萬股的,其a股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累計成交量低於1萬股的,其b股將被直接終止上市;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的累計交易量分別低於500萬股和1萬股的,將直接終止其a股和b股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交易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

(六)股票交易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a股每日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將被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b股每日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低於每股面值的,其b股將被直接終止上市;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若a股和b股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其a股和b股將被直接終止上市。

(7)被交易所連續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板沿用“被交易所持續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這壹退市標準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二、完善恢復上市程序,明確恢復上市條件。

(1)針對上市公司長期停止上市的現象,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如下:

交易所將在受理申請後3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公司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應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內提供相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交易所做出相關決定的期間。

(二)為防止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通過各種手段規避終止上市,現將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如下:

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中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原因導致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正;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

4.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6.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規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暫停上市情形;

8.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觸及退市標準的,如股票累計交易量過低、股票交易價格連續低於面值、被交易所連續譴責等,不走退市風險警示環節,股票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在明知即將觸及上述退市標準的情況下,及時、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警示公告。

四、實行“退市期”制度。

為在公司退市前為投資者提供必要的交易機會,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將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交易。30個交易日屆滿後,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動詞 (verb的縮寫)做好退市後續安排,維護投資者利益。

上市公司在本所終止上市後,轉到全國場外市場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市場上市轉讓。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超過10%;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

5.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6.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7.公司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8.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規範;

9.申請重新上市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退市過程中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的,本所在公司股票退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七、設置過渡期,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

為確保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交易所將對現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等法規(以下簡稱“原規則”)進行修訂,發布實施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法規(以下簡稱“新規則”),並按照新舊規則相銜接的原則,作出如下安排:

新規則頒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規則,並按下列情況處理:

(1)對於2012 10之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壹定的寬限期,交易所將在2012 12 31之前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復上市的決定;

(2)對於10月2012 1之後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3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恢復上市的決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內提供相關材料。

新規發布後,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度的年報數據作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3年度的年報數據作為年報數據。

主板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交易量過低、股票交易價格持續低於面值等退市標準的,從新規則實施之日起適用。

新規則發布後,上市公司觸及原規則已有的退市標準,繼續使用新規則的,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其相關期限應當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