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財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後。與西方國家相同,我國“財務總監”制度源自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其工作內容涉及財務監督的主要方面,實質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關於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它是經理層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主要承擔內部受托責任。
第壹章,加強規範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據公司會計要求和各部門實際情況,按照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做好財務軟件的初始化工作。
2.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第七年的年終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成會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
3.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總行上壹年度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配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