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九條的規定: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起付標準。壹、二、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l000元、1200元、1600元,每次住院起付標準相同,年度內第3次住院不再設起付標準;
(2)第二十條的規定:職工在定點醫療單位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承擔壹定比例。個人承擔比例按費用分段累加計算。其各段自付計算比例為:
(壹)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數)以內的部分,個人負擔25%;
(二)住院醫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內的部分,個人負擔20%;
(三)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內的部分,個人負擔10%;
(四)住院醫療費用在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內的部分,個人負擔8%。
2、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0元。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不屬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可通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或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以上《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