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工作重點不壹樣,稅務和財務雖然聯絡緊密。財務總監負責財務核算和資金管理,稅務總監負責稅務籌劃等
私企的財務總監敢得罪稅務科長嗎?妳的想法不對 財務總監讓妳怎麽說妳就怎麽說就成了 稅務局與企業是魚水關系,妳不能把稅務局看的太大。 妳們財務總監的處理是對的,當然,在與稅務科長溝通中,妳大可 說妳們領導不同意,要不妳和我們領導再說壹說,就這樣就成了
財務總監沒有簽合同。公司有偷稅行為。財務總監要不要負責任?要負責任的
財務總監資格證書有必要去考嗎?費用太貴了現在有幾個財務總監有這個證書的。
妳有這個證書妳就能當財務總監了?
沒啥用。
財務總監有多重要壹、財務總監的工作範圍:
編制報表;
制定制度;
會計核算;
資產管理;
稅務處理;
內部控制。
全面預算;
融資活動;
資金管理;
產品定價;
成本控制;
財務戰略;
資本運營;
績效考核;
企業及財務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財務總監為什麽重要,有多重要?
通過以上財務總監的內容不難看出,財務總監幹的不只是財務的工作,甚至包括企業整體運營和商品定價。
所以,財務總監的工作很重要,財務總監的工作是以資料和市場的大趨勢說話,對所有的財務工作和壹些重要的企業決策都具有指路標的作用。
市場總監 財務總監哪個更有前途?市場總監更有前途,但是財務總監已經是很高的位置了,基本上不是老板的親信是不行的,在同樣的時候財務總監說話更管用
企業裏生產總監 銷售總監 財務總監 哪個輕松這個要看從哪個方面來考慮“輕松”了。
就工作強度而言,毫無疑問是財務總監;
就工作自由度而言,就是銷售總監了。
出於對財務總監責任定位不同財務總監委派制可分為什麽型別壹、會計委派制的優點
(壹)會計委派制可以防正會計資訊失真,維護所有者的利益。時下,假、假賬、假報表到處可見,會計資訊失真現象非常普遍,這無疑增加了報表使用者決策的難度。造假的壹個主要原因是利益驅動,有的了為木部門的區域性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惜犧牲所有者等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利益,使的資產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會計委派制正是解決這壹問題的良,這也是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初衷。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防正虛假的會計資訊,防止所有者權益受經營者的侵犯。
(二)會計委派制有效地擺脫了會計人員與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使會計人員的工作相對獨立。我國現在實行的會計管理制度是任命制,會計作為壹種管理活動直接依附於,會計人員成為的壹員,與經營者存在著利益和職業上的依附關系,這勢必造成會計監督的不力,而會計委派制使會計人員擺脫了與單位的這種依附關系,能夠相對獨立地工作,能夠依法大膽地抵制的不合法行為,使會計工作進入壹個良性的回圈。
二、會計委派制的缺點
(壹)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條法律規定會計人員應采用委派制,盡管《會計法》第五條規定:“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的財政部門管理木地區的會計工作。”但只是規定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並沒有規定的會計人員須由財政部門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援,不應強制執行。
(二)會計委派制與現代制度相背離。建立現代制度是改革的方向,現代制度的壹個主要內容就是政企分開,要求部門為提供壹個寬松的經營環境,是市場的主體,應該有自主的經營權,當然也應有會計人員的任命權。而會計委派制將會計人員的任命權集中到了部門手裏,不利於政企分開,不利於現代制度的建立,勢必會拖改革的後腿。
(三)會計委派制不利於充分發揮會計的職能。會計的職能有核算、監督、預測、分析、決策,而會計委派制使委派的會計人員與格格不入,只強調會計的監督,弱化了會計的預測、分析、決策等其他職能,使會計這壹領導的參謀沒有了用武之地,不利於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
並購公司必須派財務總監嗎壹般情況下,資金往來和業績控制是管理下屬公司的關鍵,所以財務要派人,最常見的是認命財務總監
財務總監辭職要公告嗎財務總監辭職是不要公告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壹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壹、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