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該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包括:
(壹)生產過程中用於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二)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三)隨同商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四)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各種包裝材料,如紙、繩、鐵絲、鐵皮等,應在“原材料”科目內核算;用於儲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對外出售的包裝物,應按價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長短,分別在“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裝物數量不大的企業,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包裝物並入“原材料”科目內核算。單獨列作企業商品產品的自制包裝物,應作為庫存商品處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包裝物。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包裝物。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包裝物等,以及對包裝物的清查盤點,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生產領用包裝物,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隨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隨同商品出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租、出借包裝物,在第壹次領用新包裝物時,應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出租包裝物),借記“營業費用”科目(出借包裝物),貸記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裝物金額較大的可通過“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分次攤銷。以後收回已使用過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應加強實物管理,並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
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押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會計分錄。對於逾期未退包裝物,按沒收的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這部分沒收的押金收入應交的消費稅等稅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對於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加收的押金,應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企業應按加收的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 “營業外收入——逾期包裝物押金沒收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不能使用而報廢時,按其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營業費用”(出借包裝物)等科目。
五、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月度終了,結轉生產領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領用新包裝物應分攤的成本差異,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待攤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六、出租、出借包裝物頻繁、數量多、金額大的企業,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攤銷法、凈值攤銷法等方法計算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攤銷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本科目應設置“庫存未用包裝物”、“庫存已用包裝物”、“出租包裝物”、“出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五個明細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期末庫存未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庫存已用包裝物的攤余價值。
七、本科目應按包裝物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八、除第六條規定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未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