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巧妙利用公積金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按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納稅。同時,職工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因此,普通職工增加公積金繳存仍有壹定空間,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也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需要註意兩個問題:壹是納稅人應當在其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意提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二、利用捐贈抵稅實現避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個人在捐贈的時候,在捐贈的方式、捐贈的投向、捐贈的金額等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規定,這樣這部分捐贈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捐贈金額=實際捐贈金額(≤捐贈限額)。
(二)2008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對地震災區個人捐贈征收管理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
根據通知,個人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贈款物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壹是個人通過扣繳單位向災區進行的捐贈,由扣繳單位依據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出具的匯總捐贈憑據和扣繳單位記錄的個人捐贈明細清單,在扣繳稅款時據實扣除。其次,個人通過扣繳政府機關、公益組織對災區的捐贈直接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公益組織出具的捐贈憑據,扣繳單位在扣繳稅款時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出具的捐贈收據依法據實扣除。最後,扣繳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時,還應提交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出具的匯總受理證明(復印件)、本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及當期扣除的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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