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有知情權,但是否審計公司的財務賬簿屬於公司的自主權,應由公司內部協商決定,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範圍。因此,作為股東,他們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所有權利,但不包括對審計的要求。因此,他們無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啟動對公司的審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