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因此,公司會計忘記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才能認定是偷稅。
如果在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前自己想起來去申報或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後進行了申報,就不會構成偷稅,但是,會被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的,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