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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開票結算?

稅務發票

第壹節 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壹種發票。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關鍵性作用。

壹、專用發票的領購

(壹)領購專用發票的條件

專用發票僅限於壹般納稅人領購,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不得領購。

1、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 和國稅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2、不能向國稅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資料;

3、有以下行為之壹,經國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國稅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國稅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二)領購專用發票的程序

1、申請辦理《專用發票領購簿》

壹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必須持有《專用發票領購簿》。辦理《專用發票領購簿》,首先應當領取、填寫《領取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見附件22),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蓋有“壹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

(3)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

(4)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 經縣(市)級國稅機關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核發《專用發票領購簿》。

2、領購時需出具以下證件

(1)《專用發票領購單》(見附件23);

(2)《專用發票領購簿》;

(3)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

(4)首次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①電子計算機設備配置及有關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情況;

②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的專用發票和按月填報專用發票使用、抵扣明細表的模擬樣張。

(5)防偽稅控企業領購稅控用電腦版專用發票,還需要提供稅控IC卡;

(6)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

3、限量限額

領購專用發票需按《專用發票領購簿》上核定的面額、數量和購票方式,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購。壹般納稅人每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最大數量和最高面額是根據其生產規模和經營情況核定的。限量限額每年核定或調整壹次,並記錄在《專用發票領購簿》上。

所謂限量,即壹般納稅人原則上每次只能領購1-2本萬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專用發票,1本十萬元版專用發票;領購50份電腦版專用發票。

所謂限額,即領購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不得低於1200萬元(含本數,下同);領購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工業企業不得低於100萬元,商業企業不得低於180萬元。年銷售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只準領購千元版或百元版專用發票。

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超限量限額領購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應當報經地、市國稅機關批準,但最多壹次只能領購1個月的用量。

4、供新驗舊

壹般納稅人向國稅機關領購專用發票(首次領購除外),必須先交驗已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申報專用發票領、用、存和稅款繳納情況,經審核無誤後,才能夠領購新的專用發票。

驗舊,主要是審核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是否與納稅申報相符。

5、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壹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電腦版除外)時,必須當場在專用發票1至4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的“銷貨單位”欄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和格式刻制的。壹般納稅人不得手工填寫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二、專用發票的使用

(壹)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

專用發票只限於壹般納稅人使用。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9、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項目填寫齊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全部聯次壹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三)專用發票開具方法

1、有關欄項填寫要求

(1)購貨單位和銷貨單位的“名稱”、“地址”、“納稅人登記號”欄,應填寫全稱,不得簡寫;

(2)“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名稱和型號。如果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品種較多,納稅人可按照不同稅率的貨物進行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3)“單價”欄,填寫單位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含增值稅價格。如果納稅人將價格和增值稅額合並定價的,應先計算出不含稅單價,然後按不含稅單價填寫本欄。單價的尾數,“元”以下壹般保留到“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適當增加保留的位數。如果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此欄可以不填寫;

(4)“金額”欄,填寫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包含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額=不含稅單價×數量;

(5)“稅率”欄,填寫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7%或13%;壹般納稅人銷售按照規定可以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本欄填寫征收率6%;

(6)“價稅合計”欄,填寫各項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額(金額)與稅額匯總數的大小寫金額。在小寫數前用“ ”符號封頂,在未填用的大寫金額單位前劃上“ ” 符號封頂;

(7)購銷雙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及電話號碼,必須如實填寫,否則不得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

例:合肥光華有限公司屬於壹般納稅人,1997年7月8日銷售給蚌埠大眾有限公司(壹般納稅人)10個車床配件,單價(含稅)為400元,貸款***4000元,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開具專用發票。 含稅單價 400

車床配件不含稅單價=————=———— =341.88(元)

1+稅率 1+17%

銷售額=341.88×10=3418.80(元)

增值稅稅額=3418.80×17%=581.20(元)

根據上述情況,開具專用發票如下(見附件24):

2、匯總開具

為了減少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壹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同時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填寫的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壹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

例:安徽利民金屬有限公司屬於壹般納稅人,1997年9月20日銷售給淮北金屬材料公司(壹般納稅人)普型鋼板2噸,角鋼7.5號8噸,角鋼9號5噸,角鋼14號10噸。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開具專用發票。

各項鋼材的單價、銷售額、稅額計算結果如下:

貨物名稱 數量(噸) 不含稅單價(元)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普型鋼板 2 2900 5800 986

角鋼7.5號 8 2100 16800 2856

角鋼9號 5 2200 11000 1870

角鋼14號 10 2300 23000 3910

合計 56600 9622

根據上述情況,開具專用發票如下(見附件25):

3、價外費用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並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項目表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後。

4、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的憑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由國稅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由購貨方單位留存。壹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四)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

專用發票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開具,不得提前或滯後: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壹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

三、專用發票的註銷

專用發票註銷,指壹般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繳銷已領購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註銷,並及時登記在《專用發票領購簿》註銷欄上。

(壹)註銷範圍

1、壹般納稅人交驗的、經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已使用的專用發票;

2、壹般納稅人因變更、註銷稅務登記,以及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等原因,依法繳銷的專用發票;

3、壹般納稅人繳銷的超限額、限量領購,或超限期尚未使用的整本及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

4、已經結案的壹般納稅人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註銷方法

驗舊註銷。此方法適用於已經使用過的專用發票。對壹般納稅人已經使用過的專用發票,采取交驗舊票的方法予以註銷;收繳註銷。此方法適用於整本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對壹般納稅人繳銷的整本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壹律由國稅機關收繳註銷並采用焚燒或化紙漿的方法集中銷毀;

剪角註銷。此方法適用於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對壹般納稅人繳銷的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由國稅機關剪角註銷並在未使用部分的專用發票“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處剪個不低於30度“V”形角的方法予以銷毀;

違章註銷。此方法適用於丟失、被盜專用發票。對壹般納稅人已經結案的丟失、被盜專用發票,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予以註銷。

四、專用發票的代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這有可能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產生壹定的影響。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由稅務分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

(壹)代開的對象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國稅機關可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1、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2、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企業銷售的貨源要真實;

小規模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國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1、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2、銷售貨源不真實;

3、銷售免稅貨物;

4、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

5、小額零星銷售。

(二)代開的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確需開具專用發票時,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市)國稅機關批準後,由主管國稅機關代開。主管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的“單價”、“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金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以6%的征收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代開後應在專用發票上加蓋被代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及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發票存根聯由主管國稅機關留存,詳細登記備查。

五、專用發票的代管監開

為加強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省國稅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管監開管理暫行辦法》,確定對壹部分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專用發票,實行代管監開辦法。

(壹)代管監開的範圍

對年應稅銷售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能基本按規定核算進銷項稅金並履行納稅義務,但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可由主管國稅機關確定,實行代管監開的辦法。

(二)代管監開的方法

1、代管監開戶領購專用發票

代管監開戶在開具專用發票之前,仍按規定到國稅機關辦理領購專用發票的手續,並當場在領購的專用發票上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後,交主管國稅機關保管。

2、代管監開戶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代管監開戶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應如實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6),經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章並加蓋納稅人公章後,由開票經辦人送交主管國稅機關。

3、國稅機關監開專用發票

主管國稅機關的監開人員,對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表》的內容逐項審核無誤後,將代管監開戶的專用發票交由該戶的開票經辦人當場填開。開票後,監開人員應將所開發票的內容與企業《申請表》的內容進行核對,並將開具的專用發票登記,開票經辦人及監開人均應在《登記表》(見附件27)上簽字。所開專用發票的記帳聯、發票聯、抵扣聯由開票經辦人帶回,發票本留存主管國稅機關保管,待整本發票用完後,再將存根聯退給納稅戶保管。

國稅機關對代管監開戶應納的增值稅稅額,按壹般納稅人有關規定計算,采取開票征稅、滾動抵扣、按月結算的辦法。代管監開戶在納稅期後,不能繳清稅款的,應停止其開具專用發票。

六、專用發票的保管

專用發票保管,指壹般納稅人對已領購的專用發票和已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抵扣聯以及專用發票領購簿、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臺帳進行專門的保存管理。

(壹)專人保管。必須確定專人負責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工作。

(二)專櫃存放。必須購置防盜保險櫃等存儲專用設備。有條件的單位還應當配置必要的安全報警設施。

(三)建立專帳。必須建立《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帳》(見附件28、29),如實反映專用發票領購、註銷、庫存等情況。設有二級核算單位的壹般納稅人,還應當建立二級臺帳,健全內部領購制度。

(四)專表報告。必須逐月向國稅機關報送《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

(五)做好“五防”。必須采取措施,防火、防盜、防黴爛毀損、防蟲蛀鼠咬、防丟失。

(六)建章立制。必須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崗位責任制以及領購、驗收、安全保管等項規章制度。應當註意的是:

不準跨縣(市)攜帶、郵寄、運輸空白專用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專用發票出入國境;

嚴禁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存根聯、抵扣聯應當保存5年,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方可銷毀。

第二節 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省局統壹制定式樣,並在省局認定的承印發票企業印制,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使用。

壹、普通發票的領購

(壹)提出領購申請

用票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同時出具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二)領取《發票領購簿》

主管國稅機關在對用票單位和個人的領購發票申請及有關證件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三)按規定數量購票

用票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領購發票。

臨時到省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國稅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營地國稅機關可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用票,實行申請填開制度。即需要發票時,可以直接到國稅機關申請開具。

二、普通發票的使用

(壹)對填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要求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 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二)對取得發票單位和個人的要求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普通發票的保管

(壹)要建章立制

用票單位和個人要建立發票保管制度,做到安全存放、專人負責;應當註意的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國境;

(二)要設置臺帳

用票單位和個人,要設置發票登記簿,建立發票總帳和明細帳,做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並定期向國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三)要定期保存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及帳冊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銷毀;

(四)要及時報告

丟失、被盜或損毀發票,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banshuizhinan/bszn/200508/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