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決定將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會計分錄為借方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貸方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貨物成本和進項稅額);
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會計分錄為借方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方記庫存商品等,並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如果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已經計算並確認了進項稅額,那麽在發放福利時,應將該進項稅額壹並轉出;
4、若外購貨物用於捐贈、抵債、分配利潤、換取非貨幣資產或非應稅勞務、投資等,應計提銷項稅額。
外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的會計科目設置:
1. 福利費用科目:用於記錄公司為職工提供的各項福利支出;
2. 庫存商品科目:用於記錄公司購買的用於發放職工福利的商品;
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用於記錄購買商品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4.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用於記錄因發放實物福利而形成的應付職工福利費用;
5. 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如果外購產品直接用於職工福利,可能會計入相應的成本科目中。
綜上所述,企業在將外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時,會計處理包括在決定使用時記入相應成本和費用並計提非貨幣性福利,實際發放時轉出庫存商品和進項稅額,並在特定情況下如捐贈或投資等計提銷項稅額,確保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符合稅務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