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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紅利的正式定義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取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累計凈利潤的部分,作為清算股利,作為收回初始投資成本,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否則,股息作為投資收益的性質,應計入投資收益。新企業會計準則沿用了舊企業會計準則中清算股利的會計處理,將其作為對投資單位的資本回報,而不是投資報酬。對於清算股利後各年度投資收益的確認,新舊準則都有相對復雜的計算公式:

應在初始投資成本中扣除的金額=(投資至本年末(或本年末)被投資單位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被投資單位自投資至上年末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扣除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取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扣除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對清算股利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歷史性的“改革”,大大簡化了清算股利的計算和會計處理。即對於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根據被投資單位宣告和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區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也就是說,準則解釋3號不再區分是否屬於清算股利,而是始終將其作為投資收益股利處理,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為: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