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征管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減免稅劃分不準確、定稅程序不嚴格、稅率執行有誤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等。不規範的稅收征管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形象受損、執法信譽降低的風險。
2、稅務檢查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收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做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以及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等。
3、其他風險
主要表現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廉政防範意識不強而造成的瀆職失職、貪汙腐敗行為,從而面臨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等風險。
稅務風險應對措施
1、樹立風險防範意識,企業自身應做到依法誠信納稅,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完整、真實和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健康參與市場競爭;
2、提高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工作的專業性,財務部門掌握著企業發展的經濟命脈,因此對財務部門中工作人員的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財務、業務等涉稅人員應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各項稅收業務政策的學習;
3、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開展稅務籌劃,對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灌輸正確的納稅理念;
4、需要時刻關註稅法的政策變動,全面了解稅法政策最新的動態。
總而言之,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面臨的各種潛在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