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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2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

(壹)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組織和協調局重要會議,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務信息的編發,管理公文印章、文書檔案和保密工作;開展新聞宣傳,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和管理市區城鄉建設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

(二)法規處

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訂、審查和報批;承辦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工作;綜合管理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業務;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三)綜合計劃處

起草市區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年度城市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下達年度城市建設項目;審核市區城建項目決算;組織局屬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計劃申報和監督管理;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和城市建設年鑒匯編工作;開展全局經濟運行和行業管理動態分析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對局承擔的市重點工程、實事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和綜合協調。

(四)財務管理處

起草局系統內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預算管理辦法;編制局機關年度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財務決算;承擔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業務指導;承辦局機關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測算和繳存工作;對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征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

(五)審計處

承擔對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的責任;對本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項資金進行內部審計;對本局實施的工程項目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對經濟管理重要問題的內部審計與調查;征收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承辦法律、法規和本局領導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六)規劃設計處

承擔社會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勘察設計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改革發展;對全市勘察設計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工作;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及方案會審工作;參與政府投資城市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

(七)住房保障處(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網絡。起草並組織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市區房改政策、方案,審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貨幣補貼、優惠住房補差,核準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調查處理房改歷史遺留問題;檢查指導全市房改工作。

(八)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起草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責任;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責任;對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本金和交付使用進行統壹監管;對開發企業資質進行管理和初審;組織實施城市綜合改造項目;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意見書的管理和實施;參與房地產價格審批管理。

(九)住宅產業處

起草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起草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開展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和監測分析;承擔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房產價格評估企業資質、房產中介企業備案、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和房屋租賃備案的管理工作。

(十)物業管理處

對全市物業管理實施行業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監管,發放資質證書;起草並實施全市房屋***用部位、***用設施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監管的政策及辦法;組織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工作;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評比和人員培訓;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十壹)公房管理處

起草全市房屋管理政策;承擔市區直管公有房屋的資產、租金、租賃、養護修繕管理和房屋改造、改善、防汛、防臺等工作;不斷完善直管公房管理運行機制,促進國有房產保值、增值;對全市異產毗連房屋進行管理。

(十二)房政和落實私房政策處

監督管理全市房屋產權產籍、權屬登記等工作;開展城區落實私房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指導全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十三)城市建設處(重點項目處、燃氣管理辦公室)

籌劃儲備、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起草市政和相關公用行業中長期規劃、建設計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業資質以及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對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管。組織申報國家和省人居環境獎。承擔全市燃氣行業管理責任,核準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服務網點的布局;對全市燃氣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對城市新建燃氣企業資質進行審批;開展瓶裝燃氣經營許可、供應許可審批工作;開展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工作。參與國家、省、市在蘇重點項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市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建設計劃和市區城市建設的年度計劃,起草監督、考評辦法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十四)村鎮建設處

參與城鄉壹體化試點工作;參與村鎮規劃的制訂和方案會審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建設系統有關村鎮建設的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整治工作;指導古鎮、古村落保護和建設整治工作;組織編制農房建設通用圖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工作;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管理。

(十五)建築節能辦公室

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查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方案;確定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並指導實施;組織民用建築能耗審計和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及中介組織;指導開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指導開展“綠色施工”工作;組織建築節能科技研發;指導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指導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六)科研技術處(總工室)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辦系統內部科研項目立項和成果評審工作;開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承擔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管理工作;承擔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擔裝飾裝修、拆改房屋結構的許可工作。

(十七)維修資金監管處

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政策;監督管理市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縣級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業務指導。建立市區統壹的房屋維修資金監管體系,保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規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承擔市區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管和審核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局屬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類征收資金。

(十八)建築業處

起草和組織實施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對建築業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管;承擔工程監理行業監管責任;開展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對建造師、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行資格管理;對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進出市進行管理和協調,承辦外省來蘇建築企業資質核準和省內其他城市來蘇建築企業登記工作;開展建築業統計和勞保統籌管理;推進建築制品產業化,指導散裝水泥工作。

(十九)建築市場管理處

參與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擔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責任,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組織城建監察綜合執法;指導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運作,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指導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承辦政府投資建築工程預選承包商工作,指導政府投資工程實施方式的改革;開展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管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和定額管理工作。

(二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全市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起草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的規範性文件;歸口管理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進行管理;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進行管理;組織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市優質工程評選、推薦省優工程,組織開展安全達標、爭創文明工地活動;開展建設工程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二十壹)行政許可服務處

承擔全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申報及其管理工作;對許可證書、批準文件及其檔案資料進行管理;承擔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管理工作。

(二十二)信息處

指導局系統信息化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本部門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本部門網站的建設、日常維護管理以及“中國蘇州”政府門戶網站、市綜合信息網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對本部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進行開發、維護和管理;承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享。

(二十三)信訪處

承辦市委、市政府批示交辦和轉辦的信訪案件;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及時報告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大問題。為來信、來電、來訪人員提供有關政策咨詢,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矛盾化解工作。綜合分析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辦法。

(二十四)地震監測處

編制全市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審批轄區內地震監測臺(站)的設置與撤銷;管理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觀測和短臨跟蹤措施,編制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承擔全市震情速報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現場的震情監視和跟蹤工作,提出震後趨勢判定意見;承擔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審核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設工程;承擔全市群測群防工作。

(二十五)震災防禦處

編制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與國土利用規劃,審定災區重建的抗震設防要求,參與制定重建規劃;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管理地震烈度區劃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工作;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建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工作,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開展地震現場的震災評估;承擔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

(二十六)應急救援處

編制、修編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市有關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演練的方案編制、組織實施,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和培訓等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調配;開展地震災情速報工作;承擔地震應急計劃、財務、統計、物資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技合作和交流;開展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和教育基地的創建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教育培訓處

起草本系統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本系統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指導建設工地開展好農民工業余學校的教育培訓;承辦本系統職業技能開發和鑒定工作;組織管理本系統特殊工種的培訓、鑒定工作;審定本系統培訓機構的申報與備案,組織開展對培訓機構教學質量的評估工作;歸口管理本系統有關培訓工作。

(二十八)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管理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社會保障等管理工作;承辦系統內工程建設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考試、工人技術等級考試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承辦幹部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和社團管理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合署辦公),離退休幹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