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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敲詐不處理。

法律分析:受害人被他人敲詐勒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會接受調查,確定案件性質。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經調查取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安機關經審查,對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取得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