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
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行為,加強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進壹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更好地發揮信用擔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各級財政部門就切實履行對包括政府出資(指有國有資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及政府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投入和國有企業的投入,下同)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財務管理措施,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範、事中監控和事後化解工作,同時,應進壹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負債管理,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的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向有協作關系的金融機構披露有關信息。
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應報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管理,比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管理規定,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核銷制度,嚴格核銷條件,防止借擔保套取信貸資金,向財政轉嫁風險。
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及接受當地財政部門風險補償的其他類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據實核銷後,應逐筆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處理抵債資產的範圍,並按照規定對抵債資產進行評估,嚴格接收標準。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接收的待處理抵債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必須及時組織拍賣變現。特殊情況需要自用的,轉增後的固定資產凈值不得超過該機構自身凈資產的20%。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須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規範管理與政策支持相結合的原則,在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的同時,進壹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應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擔保機構出現的代償損失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實行限率補償,不得承擔無限責任。具體要求如下:
(壹)給予財政風險補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運作規範,內控制度完善,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發生代償損失的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政策;
(二)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給予壹定補償,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補償比率;
(三)對非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管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風險補償,對明確風險補償方式的,應加大監督審核力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應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實行單獨核算,才能取得當地財政部門的風險補償。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計劃申報和審批制度,加強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在1月31日以前報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復。批復的財務指標包括營業費用率(或費用額)、實現利潤(或虧損控制數)、風險補償資金規模、代償率、代償損失率、固定資產購建。
主管財政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營業費用實行費用額或費用率控制辦法。實行費用額控制辦法的,由主管財政部門核定營業費用的總額;實行營業費用率控制辦法的,由主管財政部門核定營業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費用超過計劃控制的,主管財政部門相應核減風險補償資金或下壹年度費用指標。
主管財政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固定資產購建規模按年度實行絕對規模控制。
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會計報告和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制度,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季、年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認真編制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擔保業務形成的或有負債情況,按季、年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擔保業務統計報告。擔保業務統計報告應至少包括每筆在保業務的貸款金額、擔保責任金額、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擔保費率、貸款本息償還情況、代償情況、被擔保企業所屬行業、所在地等內容。
八、各級獻策政部門應加強對接受財政風險補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政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審核。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決算),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上年度的擔保業務報告,報送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結合上年度的財務計劃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開展情況,於5月底前批復決算。非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報告,報送主管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作為以後年度風險補償的參考。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同組織實施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作為政策支持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經營人員任免獎懲的參考。績效評價要綜合反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風險控制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成本等情況,主要反映以下內容:擔保業務量增加情況、擔保促進就業和稅收增加情況、擔保代償和代償損失情況、擔保的單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擔保業務所需的營業費用和代償損失)情況等。
主管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同制定具體的績效考核方案。
十、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財政部。
十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並報財政部備案。
關於修訂《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經中小[2003]432號 杭財企二[2003]753號
各區、縣(市)經發局(經貿局、計經局)、財政局,杭州經濟技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各擔保機構: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幹意見》(杭政發2002]6號)文件精神,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激勵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推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和體系建設,現將修改後的《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原杭經中小[2002]451號、杭財企[2002]450號文件同時廢止。
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幹意見》,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激勵擔保機構提高經營水平,培育擔保機構信用,制定本辦法。
壹、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應堅持 “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從執行政策、經營管理、社會貢獻、創新水平及完成有關部門工作任務等方面綜合評定擔保機構信用等級。
二、凡在我市專門從事信用擔保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均為信用評級對象,擔保機構要嚴肅認真對待信用評價工作,積極配合信用評價機構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並按信用評價構的要求,全面真實提供信用評價所需資料。
三、擔保機構信用評價由杭州市經委和杭州市財政局委托有信用評價資格的中介機構獨立評價。信用評價機構不得再向擔保機構收取信用評價費用。
四、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每年壹次。在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由市擔保業協會組織有信用評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擔保機構上年度的信用情況按照《擔保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見附表)進行評價,並評定相應的信用等級。擔保機構的信用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五、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應提交如下材料:
1、機構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與銀行的合作協議;
2、擔保機構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職證明;
4、擔保機構內部組織結構設置和人員配置(註明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情況報告及相應證明材料;
5、財務管理的專項制度;
6、擔保機構本年度業務開展和運行情況報告;
7、風險控制制度和業務創新報告;
8、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有關資料申報表;
9、評價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對擔保機構進行獎勵。獎勵按設定的擔保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由高分到低分設置壹、 二、三等獎。獎勵面不超過參評機構家數的50%。
七、擔保機構獲獎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信用等級在A級及以上;
3、擔保業務開展壹年以上,沒有違規違法記錄;
4、年度代償總額小於註冊資本的10%,年度代償實際損失額小於註冊資本的4%;
5、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擔保機構運行情況和財務報表,及時報告按規定應告事項;
6、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按時、按量、按質配合協會工作;
7、杭州市擔保業自律組織成員。
八、獎勵包括對擔保機構頒發獎牌和獎金。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在市政府確定的資金額度內安排。
九、獎金總額的80%可用於增加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20%可用於獎勵為擔保機構發展作出主要貢獻的個人。
十、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按如下程序進行:
1、信用評價機構審查擔保機構報送的材料;
2、信用評價機構對擔保機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3、信用評價機構按設定的擔保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信用評分;
4、信用評價機構將信用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上報杭州市擔保業協會。
5、杭州市擔保業協會審查後公告擔保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同時報送杭州市經委和杭州市財政局。
6、杭州市經委和杭州市財政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同審定獎勵。
7、杭州市經委和杭州市財政局在有關媒體公告獎勵結果。
十壹、杭州市擔保業協會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發揮其參謀與橋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擔保機構的信用檔案,強化行業自律與規範管理,具體組織實施擔保機構信用工作。
十二、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過程中,擔保機構弄虛作假的,壹經查實,將取消信用評價和獎勵資格,並追回因弄虛作假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
十三、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和獎勵過程中,參與的工作人員凡有受賄徇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辦法由杭州市經濟委員會和杭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杭經中小〔2002〕451號、杭財企〔2002〕450號文件同時廢止。
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鄭政20102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壹○年十壹月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幹問題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加快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困難,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高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關於建立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壹、充分認識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意義
發展中小企業,對促進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具有重要的作用並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目前,資金不足已成為我市中小企業發展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壹,融資困難也成為制約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利於引導信貸資金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對實施“四個梅州”戰略,尤其是“工業梅州”戰略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加快建立、完善和規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壹)加快建立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性質
(1)本決定所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經同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門機構與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時,擔保機構承擔約定的責任或履行債務的行為。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屬《擔保法》規定的保證行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均屬非金融機構,壹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依合同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
2、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原則
(1) 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的原則。
(2)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的原則。
(3)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及運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由以下渠道籌集:
(1)由市本級財政預算編列的資金;
(2)市級政府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
(3)縣(市、區)本級政府出資和劃撥的土地使權等;
(4)社會募集的資金;
(5)會費(風險保證金)或認股;
(6)國內外捐贈;
(7)其他來源。
擔保機構必須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並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和保證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資金運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和形式
多元化、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鼓勵各類民間投資者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城市為單位組建。為有效控制風險,縣(市、區)級信用擔保機構壹般不獨立組建,經濟總量大的縣(市、區)可建立分支機構。依據《擔保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社會各類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依法到當地有關部門登記成立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形式可以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企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事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社團法人)。
5、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轄區內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擔保的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
6、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保證種類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種類主要包括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中長期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開始階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重點為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
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職能
對被擔保者進行資信評估;開展擔保業務;實施債務追償。
8、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程序
(1)由債務人提出擔保申請,並附債權人簽署的意見;
(2) 進行資信評估與擔保審核;
(3)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的同時,由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需要時,擔保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4)按約定支付擔保費;
(5)主合同履約不能,由擔保機構按約定代償;
(6)擔保機構實施追償。
(二)協作銀行的選擇
在市中小企業局、經貿、財政和同級人民銀行的指導下,擔保機構應選擇有積極性和資信度好的商業銀行作為開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協作銀行。
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應簽訂協作合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標準等內容。協作合同要報市中小企業局、市經貿局和同級人民銀行備案。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
擔保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規範運作,防範風險。擔保機構應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壹時難以采用公司制形式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範,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擔保機構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照規定程序對擔保項目自主進行評估和做出決策。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擔保機構有權不接受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擔保的指令。商業型和互助合作型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論何種方式出資,都必須明晰產權並實行市場化運作。
為規範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市中小企業局、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促進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要及時掌握中小企業發展狀況,了解中小企業要求,協調和促進銀企關系健康發展。要充分發揮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作用,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環境。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幹問題的通知》(財金[2003]88號)對其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擔保機構應將擔保業務情況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擔保機構的會計報表應由審計部門按實進行審計。
必要時,設立由市中小企業局、經貿、財政、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管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和機構的監管。
(四)強化行業協作,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律和機構之間的行業協作。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達到壹定規模後,由市中小企業局牽頭,成立梅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協會要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範;根據擔保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行;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工作。同時,通過自律逐步規範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三、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
(壹)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成立擔保機構和開展擔保業務,鼓勵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按照國辦發[2000]59號通知和國稅發[2001]37號文的的有關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經營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當地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將擔保機構作為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給予重點支持。工商、房管、國土、 公安交警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涉及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中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三)對經市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為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企業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自核準之日起三年內由市政府每年給予示範企業加權年度擔保總額1%的風險補助或獎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企業的基本條件為: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必須以現金出資;必須有發起人證明、可行性報告;必須有5名以上具備相關從業經驗的人員;必須有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所需的其他條件。2003年度我市計劃審核批準1—2家,以後將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情況確定年度核準計劃。
二○○三年十壹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