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2176.99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3+0。
借:庫存商品12176.99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2176.99
1,舊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規定:“企業已確認的商品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銷售退回是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2、新會計準則(提醒壹句,可能對會計準則理解不到位,只是實務理解)
“關於修訂和下發:通知(財稅[2017]2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將商品轉移給客戶而預計客戶有權收到的對價金額(即不包括因銷售退回而預計應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照因銷售退回而預計應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轉移時預計退回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收回商品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損失)後的余額確認為資產,並按照轉移時轉移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的凈結轉成本。
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未來銷售收入進行重新估計,如有變動,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新標準很受歡迎:
1.收入和成本同時采用退貨和不退貨確認,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按照不包括銷售退貨的金額確認為收入,確認為負債,確認為收回商品的資產,確認為成本(商品的賬面價值-收回商品確認的資產);
2.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考慮退貨,對退貨進行重新評估,然後再次確認收入、負債、資產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