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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企業會計制度如何選擇?

企業適用何種會計制度是企業根據自身規模、行業特點和核算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自行選擇的。

如果規模很小,就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壹般企業就選擇新會計制度。

雖然企業會計制度很多中小企業仍在使用,但預期不久的將來也會轉成新會計制度。為了減少日後的工作量和麻煩,建議壹開始就用新會計制度核算。

擴展資料:

從2005年1月1日起,財政部相繼頒發的3項新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式實施。

《小企業會計制度》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規定於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範圍如下:

適用於在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具體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中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

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

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

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04]15號)。財政部還下發了《關於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16號),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是:

壹、總說明

(壹) 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 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壹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 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 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 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記賬本位幣。

(九) 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 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十壹) 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 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 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制度評價如下:

這項制度對於進壹步貫徹《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整頓和規範會計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範小企業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