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聯:存根聯,最後到稅務機關,作為存根留存備查;
2、第二聯:發票聯,交對方;
3、第三聯:記賬聯,收款方作為收入憑證,存入會計憑證中;
4、第四聯:提貨聯,付款方,作為提貨憑證,留為出庫憑證;
5、第五聯:統計聯,作用於第三聯大同小異,用於銷售統計。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壹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