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2.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師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3.有必要的財產,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4、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和會計的有關規定。
5、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立目的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定期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