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單位而言,涉及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
(1)有人說應該歸於2021。但問題是,2021年末會計結賬前,會計並不知道這個數字。最後老板沒有任何依據發給大家,甚至連使用“代扣”技能的機會都沒有。
(2)有人說2022年直接錄。但問題是,2022年,年初沒有盈利,為什麽要給2021壹個鍋來買單?這不公平。
(3)有人說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計入2021年度。但問題是,我們公司經營了十幾年,之前的年份都是按照繳費時間所屬的年份來記錄的。以前年度的賬目怎麽調整?不牽壹發而動全身嗎?換句話說,如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成了障礙。
3.對於員工來說,涉及個人所得稅。
(1)有人說這是2021的辛苦獎金,應該算作2021的個人所得稅申報。但問題是,我還沒拿到真金白銀的年終獎。哪裏付得起稅?
(2)有人說2022年實際領取了年終獎,應該算作實際領取的年份。但問題是,按照比例,屬於2021的工資薪金收入。再者,如果納入2022年的納稅申報,萬壹多繳稅就得不償失了。
4.常規理論思維:在年終獎計入當年的問題上,稅收觀點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會計觀點,采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5.以上想法只是常識性的隨機想法。實踐中很明顯,如何解決其左右矛盾造成的操作混亂,最終還是要在找到匹配政策的基礎上實施。
第壹,單位。
稅收待遇
1.指導觀點
(1)2021的年終獎在2021實際發放,2021可以直接抵扣企業所得稅。
(2)2021的年終獎在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實際發放,已在2021計提,允許在2021扣除。
(3)2021的年終獎在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已實際發放,但2021未計提。這種情況有爭議,建議2021不允許扣費。
(4)2021的年終獎在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後實際發放,不允許在2021扣除。
2.導遊圖淺析
發放年終獎允許在哪壹年扣除企業所得稅?要符合政策,重點考慮的是實際發放時間,輔助因素是是否做了代扣代繳處理。不做預提的,可以簡單利落的按收付實現制處理,什麽時候發,什麽時候入賬;如果在以前年度已經扣繳,並且在本年度匯算清繳前能夠實際支付企業所得稅的,允許在以前年度扣除。
3.參考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號第34號)
第二條。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B)會計處理
1.地圖結論
(1)年終獎是2021(去年)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A.很有可能會發年終獎。
B.這個數額可以在合理的基礎上估算出來。
C.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結賬之前獲得估計金額。
(2)扣發年終獎沒有可靠依據,在2022年(本年度)實際發放時間入賬。應符合下列情況之壹:
A.年終獎發不發還不確定。
B.無法合理估算年終獎的數額。
C.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結算之前,無法獲得估計金額。
2.導遊圖淺析
企業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當然很重要,這是準則的要求。但不能是書生氣的強行計提制度。
壹方面,勞動法對年終獎的發放沒有硬性要求。通常自主權在單位和老板手裏,有很大的變數和不確定性。
另壹方面,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首要原則是“可靠性”。如果“年終獎”仍然是壹個不確定能否發放、停留在員工無限遐想中的項目,連最基本的可靠性都無法滿足,還能期待什麽樣的高質量會計確認?
3.參考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當前義務是指企業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義務不是流動義務,不應被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與該義務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2)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就員工而言
1.指導觀點
(1)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實際收到年終獎的時間。即2022年領取的2021的年終獎,應計入2022年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2)具體操作:取得年終獎的當月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應在次月15日內選擇合並或單獨納稅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2.導遊圖淺析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應得”時間,而不是“應得”時間。清楚了這壹點,就很容易判斷,領取年終獎的時候,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次月申報納稅的時間。
另外,說壹些其他細節:
(1)年終獎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申報納稅,壹種是並入綜合所得,另壹種是單獨申報。如果不認識的朋友,可以先參考復習內容再學習。
年終獎計稅方法的選擇
(2)在個人所得稅眼裏,年終獎有自己的認定範圍。不要以為公司發什麽獎金就叫年終獎。比如半年獎、季度獎都不能算年終獎。
(3)年終獎單獨納稅申報,壹個員工壹年只有壹次機會。這就告訴我們,無論是分多次發放年終獎,還是在第壹年年末分兩年發放年終獎,如果選擇分別申報納稅,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只能考慮選擇其中壹種來使用。也就是說,全年的壹次性獎金不能單獨計算,同壹個年終獎只能選擇壹種計算方式。但單位單獨支付年度壹次性獎金的,可以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4)已經選擇了合並收入的納稅申報方式,在最終計算時不能選擇單獨計稅。但如果已經按照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算稅款,在得到稅務局肯定答復後,或許可以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第壹條:年度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年度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向員工支付的壹次性獎金。
上述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三條。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這種計稅方法(全年壹次性獎金稅計稅方法)只能采用壹次。
第五條。除全年壹次性獎金外,員工獲得的各種名義的獎金,如半年獎金、季度獎金、加班獎金、先進獎金、考勤獎金等。,應全部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
第壹條。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2021 1 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分年度壹次性獎金收入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居民個人可以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關於繼續實施全年壹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42號)
第壹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規定的年度壹次性獎金單獨納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至65438+2022年2月3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