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貿易企業; 訂貨會; 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實施條例並沒有對會務費、會議費和差旅費具體扣除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只要有合法憑證及證明其為真實的證據都可以據實扣除,但是與此類似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就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壹、訂貨會中餐費的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召開訂貨會,通常會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同壹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壹開具發票。作為企業來講,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但根據稅務檢查經驗來看,如果將會議費與餐費、住宿費分開開具發票,則餐費壹般會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無法全額在稅前抵扣,同時稅務檢查對列支會議費的要求比較嚴格,會議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表、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因此,企業在召開訂貨會時,應嚴格把握各種費用的開支,並保存好相關的憑證,避免無形中增大業務招待費,減少稅前扣除金額。
二、訂貨會中會務費的籌劃
在召開訂貨會時,主辦單位通常會向參會單位收取壹定金額的會務費,由主辦單位自行開具收據收取,財務上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並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其壹,容易引起稅務檢查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那麽,這裏收取的參會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存在分歧;同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裏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定義比較含糊,收取參會費是否可以看做價外費用存在分歧。其二,企業召開訂貨會需支付大量的會議費,而收取的參會費很少,遠不足以彌補支付的金額,同時財務還需按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多繳納相關稅費。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建議企業與租用的酒店協議由酒店直接收取參會費,並由酒店直接開具會議費發票給付參會單位。這樣做的好處有四:壹是企業可抵減需支付酒店的費用,降低在“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參會費,主辦單位財務核算則不需做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也不產生相關稅費,無形中可比原來的賬務處理多增加壹部分利潤,即相關稅費金額;三是參會單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作為財務報銷處理依據;四是可以避免今後稅務檢查歧義,降低稅務風險。
三、訂貨會中合同簽訂的籌劃
訂貨會中,主辦單位除了與相關鏈接企業溝通關系,提升企業形象,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簽訂下壹年度的供需合同,為企業有計劃安排生產、申請運力、穩定客戶、增加收入、貨款回收及資金需求提供參考意見。而簽訂供需合同則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於訂貨會上合同簽訂金額較大,以100億元銷售或采購合同為例,企業需當月繳納印花稅300萬元,無形中增加企業當月的現金流出,而且由於市場供需情況變化、鐵路計劃無法實現或運力不足,無法完成原訂合同的目標,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需重新簽訂新的銷售或采購合同,則需再壹次繳納印花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壹律按照規定貼花”,即原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回,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在訂貨會中簽訂合同時,可以簽訂兩份合同,壹份只簽訂供需數量,但不簽訂供需價格;另壹份從企業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考慮,簽訂壹份聯動價格,但不簽訂供需數量。隨後根據每月實際供需情況,再簽訂壹份補充合同,確定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對雙方形成壹定約束,以促使雙方遵守合同,誠信經營。
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稅務籌劃是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求事先設計與安排的,即納稅是可以設計的,通過對企業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事前籌劃使稅負最小化。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或多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或多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多繳稅款和提前交稅的情況。在對交易事項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交易事項法律性質的變化必須滿足“形式與交易實質的統壹”和“有真實的商業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則,否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避稅而遭到調查和否定,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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