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對銀行集團的整體經營和所有風險進行監管。並表監管是各國監管當局在上世紀90年代初總結BCCI崩潰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倡議,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審慎監管標準。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了壹些並表監管原則,其核心思想是監管當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集團整體風險,防止出現跨境監管責任不清、監督檢查難以有效實施的情況。
並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還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損失準備、信用集中度、關聯交易、跨境資本流動等壹系列監管要求。
擴展數據:
合並表發布背景:
入世五年來,特別是銀監會成立三年來,我們借鑒國際審慎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框架和評級體系,監管技術和手段得到加強,更加科學。
2008年2月1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借鑒國際監管實踐,結合我國商業銀行並表管理現狀,對我國並表監管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進壹步規範了我國並表監管的框架和要求,對銀行集團並表管理提出了要求。
《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條,分別是總則、並表監管範圍、並表監管要素、並表監管方法、跨境並表監管、銀行集團並表管理和附則。
《指引》不僅適用於商業銀行作為母公司組建的銀行集團,還涵蓋了銀監會監管的所有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組建的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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