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對租賃的定義做壹定的判斷。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壹定期限內以對價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的合同,而最初的準則是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現在新準則把租金改成了“對價”。
其次,作為承租人,需要對可辨認資產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出租人可以隨時替換或者出租人可以返還的資產,在替換後可以返還,這類資產不屬於租賃資產。
此外,對於租賃的初始計量,承租人發生的相關傭金費用也應計入租賃費用,接下來發生的手續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實際計入相關期間費用。另外,壹些長期租賃也要考慮,嗯,只考慮資金的使用價值,也就是需要折現。
總的來說,實際上增加了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