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壹)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壹)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 會計帳簿記錄保持壹致。不壹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 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壹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 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 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 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 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 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 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壹般應當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八、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 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十壹、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調整時,由離職會計將有關工作和各項會計資料交給繼任者的過程。會計人員工作離任,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會計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