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基本要求。
1,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復式記賬,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進行成本計算,財產清查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中統壹登記和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自登記和核算。
4、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還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6、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