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項:應收賬款(預付款、其他應收款)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1997]288號)規定:“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應盡可能在年底前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轉入各種收入或支出的往來款項,應及時轉入相關賬戶,並入本年度決算。
壞賬是三年以上不增不減的不可收回的往來款項,未來能否收回不確定。
壞賬是指無法收回或很可能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於資產管理的規定,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並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在《事業單位財務細則》中關於資產管理的規定中,也要求應收及預付賬款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
目前,行政單位的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中還沒有引入“壞賬”的概念,也沒有提及暫付款無法收回時的處理辦法。在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規定,對夫法收回的預付款,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