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字[1995]第10號)規定: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擴展數據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差額全額收取保障金;差額不足壹人的,按照差額比例計算支付。雇主安排壹名盲人為2人。
應繳保障金=(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1.5%(上海為1.6%)-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殘疾人就業必須是本單位正式職工或按國家規定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職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被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方可納入安置比例。
上海財政-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處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