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用銀行存款購買的臨時設施,應按實際購買的支出,借記“臨時設施”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需要通過建築安裝完成的臨時設施,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先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費用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原材料”和“應付工資”科目;
當建築物完工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建造期間發生的實際成本,由“在建工程”科目轉入本科目,即借記“臨時設施”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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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方法有兩種:臨時設施人頭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工期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臨時設施月攤銷額=臨時設施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月)
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個工作量的攤銷額=臨時設施費用×(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臨時設施月攤銷額=臨時設施月工作量×每個工作量的攤銷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