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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帳簿設置的規定

準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87年底以前頒布的法規進行清理情況和意見報告的決定,批準公布了壹批1987年底以前頒布的已經失效的法律目錄。三是采取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凡新法頒布後,舊法的規定與新法的規定相抵觸的,自行失效。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是指新法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法律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該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沒有溯及力。通常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我國刑法第12條關於刑法溯及力問題的規定,就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條對會計法的時間效力未作規定,但是根據本法第52條的規定,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條規定表明兩層意思:壹是,自2000年7月1日起,修訂後的會計法開始發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本法規定不壹致的,自行失效。二是,修訂後的會計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法律行為沒有溯及力,這些行為,只能依據當時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闡釋本條是關於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規定。

壹、會計帳簿是由壹定格式、相互聯系的帳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用以序時地、分類地、全面地、系統地記錄,反映和監督壹個單位經濟業務活動情況的會計簿籍。會計帳簿按其不同用途和本法規定,可以分為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總帳,又稱總分類帳。它是按照總分類帳戶開設,用以總括地反映和監督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情況以及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狀況的會計帳簿。

明細帳,又稱明細分類帳。它是按照明細分類帳戶開設,用以分類詳細地記錄、反映和監督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情況及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狀況的會計帳簿。

日記帳,又稱序時帳。它是按照經濟業務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逐日連續記載的帳簿。它可以用來序時地記錄、反映和監督全部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也可以用來序時地記錄、反映和監督某壹類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的情況。前者稱為普通日記帳,後者稱為特種日記帳。特種日記帳是從普通日記帳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置的,如現金日記帳,是用來記錄、反映和監督庫存現金每天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的;銀行存款日記帳,是用來記錄、反映和監督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的增加、減少和結存情況的。

輔助性帳簿,又稱備查登記簿。它是對在總帳、明細帳、日記帳中未能記錄的事項進行補充記錄的帳簿。主要用來為日後查考某些經濟業務的內容提供參考資料,如“代銷商品登記簿”等。備查登記簿是其他會計帳簿記錄的壹種補充,與其他會計帳簿之間不存在嚴格的依存關系。

二、設置會計帳簿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和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不可缺少的程序。合理的設置會計帳簿對加強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壹是,可以通過會計帳簿記錄,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分散的會計核算資料加以化簡馭繁、歸類整理,以全面地、系統地、連續地反映和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為加強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供有效服務。二是,可以通過會計帳簿記錄,壹方面,總括地了解和掌握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另壹方面,明細地了解和掌握各項經濟活動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增減情況,收入、費用的發生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等。借以考核單位經營計劃的執情況,評價單位的經營成果和財務成果的好壞,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三是,可以通過會計帳簿記錄提供的會計核算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如股東、投資人及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等了解、分析、掌握、監督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單位的經營情況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