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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政府部門收到的補助在新舊會計準則之下如何進行帳務處理?公司以前年度收到的免稅基金是否可以在改

公司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助按來源分為兩類:與資產相關的及與收益相關的;由於2007年以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以前收到的按原企業會計制度處理,即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於實際收到時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部分,沖減專項應付款;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後處理方法為先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但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2007年之前分別以下情況處理:先征後返增值稅於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先征後返的營業稅、消費稅於實際收到時沖減營業稅金及附加;先征後返的所得稅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所得稅;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於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計入補貼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扶持領域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於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以後收到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損益: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收到補助當期的損益。綜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新舊準則之下均計入損益表形成利潤後可以用於利潤分配;只有與資產相關的補貼及有特定用途的免稅基金,壹般發生的時間較遠,政府在給予補助時文件中明確規定用於企業生產發展,不得用於利潤分配,這部分補助壹般要求計入企業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在改制時產權界定時不宜明確到個人股東名下,除非征得原給予補貼的政府機構的明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