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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未達起征點免稅分錄

小規模納稅人在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情況下,免征增值稅的會計分錄處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1、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和應交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月末結轉銷售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3、達到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應交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稅款減免。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減免政策:

1. 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其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 稅率減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其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3. 差額征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服務,其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差額征稅方式計征增值稅。

綜上所述: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相應的發票,並在納稅申報時填報減免稅額。同時,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