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八條企業進行外幣業務核算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
以外幣結算的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與同壹非外幣賬戶分開設置,分別核算。
第壹百壹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均應按照業務發生時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算。
第壹百二十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準備期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所產生的匯兌損益,應當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