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證和監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的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提供會計學證據,以利於自己的當事人,並作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辯護。壹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二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三為維護企事業單位自身權益提供有力保護。而司法會計的目的是鑒定司法活動所需證據,以使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的訴訟模式不同
在法律訴訟活動中,法務會計人員被稱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國家證據法中特有的壹種法律制度。專家證人通常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和委托,而且雙方就當事人可以同時聘請註冊會計師提供專家證言,法務會計提供這種專業服務的管理制度,行為規則,道德規範等構成的有機體系稱之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法務會計人員通常參與較為復雜的財稅權益的案件,並且由於法務會計工作的系統性,復雜性和法律與會計的緊密結合性,他們需要精通會計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還要熟悉相關法律,尤其是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因此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比壹般專家證人要嚴格。
在法律訴訟活動中,司法會計人員被稱為鑒定人,與大陸法系下的會計鑒定人是壹脈相承的。鑒定人必須是具有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不能作為鑒定人;應當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應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指派與聘請。
從我國司法實踐看,訴訟案件中遇到的財務會計專業問題,壹直以來主要依賴於司法會計來解決。其作為我國鑒定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門,是專門為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財務會計專業問題而設計的。可以說,我國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最初表現為司法會計鑒定制度,很難將二才截然分開。而且,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有關訴訟提供法律支持,為企業防範舞弊提供幫助等等方面,我們將面對法務會計的良好發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場需求的缺口,這就迫切要求我國建立起法務會計成熟的和具有可行性的理論體系來指導和規範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