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規定
1.借記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管理費(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計入管理費),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借:管理費
貸款:應付稅款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將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應付稅款
2、本科目應按照應交稅金進行明細核算。
還應通過設置進項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移、已繳稅款等欄目,對應交增值稅進行明細核算。
上月應交稅金的會計分錄
累積時間: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款:應交稅費-未付增值稅
下個月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未付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指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根據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差額填列。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納稅人的企業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導致應納稅額為負數的,該項應填零,不得填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