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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根據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設置“待轉存貨商品價差”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的差額。企業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和“固定資產清算”,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計算相關稅費後,借記“待轉讓存貨差價”,貸記“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付款——教育費附加”,根據借貸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讓存貨差價”。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在銷售回購期間,按照回購價格與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讓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低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在以後回購商品時,根據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材料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將減少“待轉讓庫存商品差價”科目余額或增加回購商品成本。【例】A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5年6月5438+10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壹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為170000元。根據協議約定,甲公司應以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回購2005年5月31日售出的商品。貨物已經發出,貨款已經收到。假設這批貨物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麽A公司應該做怎樣的會計處理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會計分錄如下:

(1)65438+10月發貨時1:

借方:銀行存款1170000。

信用:庫存80萬件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讓庫存商品差價為200000。

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銷售價格,在銷售和回購期間應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65438+10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元(100000 ÷ 5 = 20000)。

借方:財務費用20000元。

貸款:待轉讓庫存商品差價20000元。

(2)5月31日,A公司回購5月65438+10月1日銷售的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貨物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187000元。

借:材料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87000

貸款: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入賬,同時核銷待轉庫存商品的差價余額。

借:800,000庫存商品

借:待轉存貨的商品差價300000元。

貸款:材料采購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