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當在上述資產、負債清理的基礎上,將各會計科目2009年末余額轉入2010年新賬目。
資產類:
(壹)“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現金”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現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庫存現金”科目。
(二)“銀行存款”、“經費集中戶存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經費集中戶存款”壹級科目,但仍設置有“銀行存款”科目。調賬時,可在新賬中“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經費集中戶存款”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銀行存款”、“經費集中戶存款”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銀行存款”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
(三)“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有價證券”科目,但仍設置有“投資”科目。調賬時,應將“有價證券”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投資”科目。
(四)“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暫付款”科目,新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原制度“暫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暫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五)“借出款”、“投資”、“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仍設置有“借出款”、“投資”、“固定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六)“庫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庫存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庫存材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庫存物品”科目。
(七)“專項資金占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專項資金占用”科目,新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專項資金占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專項資金占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
(八)“應收上解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下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按規定應收下級工會的上繳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收上解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收上解經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九)“應收上級補助”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上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應撥付(轉撥)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和補助,該科目下設應收上級補助、應收上級轉撥經費、應收建會籌備金三個明細科目,其“應收上級補助”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收上級補助”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收上級補助”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收上級經費”科目(應收上級補助)。
(十)“撥出經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撥出經費”科目。采用本級工會與工會機關分賬核算方式的縣級以上工會,可以自行增設“撥出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預撥給工會機關待核銷的經費。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出經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撥出經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