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其會計分錄如下:借:管理費/生產成本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現金。電力產品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費用。
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區別:
1,含義不同: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征收的壹種貨物勞務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在經營過程中的增值率為計稅依據征收的壹種流轉稅;
2.征收範圍不同:只要是銷售不動產、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都要繳納營業稅。只要是銷售動產,提供生產加工修理修配服務,都要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不同:壹般來說,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貨物以及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4.不同的征收率:營業稅的征收率可以根據不同的經營範圍,采用不同類型的征收率來計算。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其他征收率為13%和0%,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或0%。
5.稅務機關不壹樣:營業稅由地稅局征收。增值稅是通過國家稅務局征收的。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自主設計、包裝、印制,僅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關鍵憑證,由賣方承擔納稅義務,買方承擔進項稅,是合理合法的證明。
法律依據:
《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增值稅。
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證原件逐級報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還應當將稅務登記證原件報發電、供電企業預繳增值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應分別匯總增值稅進項稅額、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額、其他產品銷售額、價外費用、稅前金額和查稅,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表》(格式附後,以下簡稱傳遞表),經主管稅務機關簽字確認後,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報獨立核算。負責征地前期的主管稅務機關還必須將確認後的《轉賬單》於收款當月轉交給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匯算清繳增值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匯算清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應按照增值稅申報的統壹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全部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和應退(免)稅,於本月納稅期結束後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檢查其所屬企業的納稅情況。發現申報不實的,當場按適用稅率全額納稅,並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函告匯算清繳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征地前稅務機關的函後,應督促發電、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於提前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在匯算清繳增值稅時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