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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送客戶應按視同銷售處理嗎?

不能,因為:

該公司將生產產品作為樣品送給客戶試驗使用,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增值稅處理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該單位將自己生產的產品作為樣品送給客戶試驗使用,雖然是銷售過程中必須的付出,但也是稅法上規定的無償贈送行為,因而,還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該公司應按照真實性和合法性原則據實處理,不能將不屬於樣品的其他贈送或不合理的樣品費用支出作為樣品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