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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處理?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代銷商品;(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六)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和委托銷售的商品;(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淺析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1)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支機構(非生產性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和分支機構(分生產機構)的,不再視同銷售,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根據貨物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分別轉出銷項稅和進項稅。

1.企業將自產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商品用於在建工程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按貨物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費用等。)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已抵扣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轉移,按照貨物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費用等。)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二)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捐贈給國外的貨物,無論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或者外購的貨物,都作為銷售額在增值稅中作為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根據收入準則,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企業捐贈的商品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以下是壹個案例研究。

例:某家具公司向希望工程贈送500套自己的產品(書桌),每套市場價65438000元,產品成本80元。會計處理是:

借方:營業外支出48,500

信用:庫存商品40000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8 500

可以看出,國外捐贈的商品:

1.會計中的成本轉移。

2.對於增值稅,銷項稅按銷售額計算。

3.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收入5萬元,銷售成本4萬元。

另壹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允許扣除。“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捐贈支出為48 500元,視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務處理壹致,不需要進行稅務調整;如果超過,超出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3)將貨物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營業收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應視貨物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分別轉出銷項稅和進項稅。

1.企業將自產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商品用於職工福利待遇等。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並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2.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待遇等。

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同上,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銷售額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中,由於貨物沒有增值,因此應轉出已扣除的采購貨物進項稅。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四)用貨物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按照銷售公允價值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計算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因此,在所得稅的處理上,對外貨物投資等同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會計準則,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會計上確認損益,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壹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不確認損益,與稅務處理不同,需要進行稅務調整。

在增值稅方面,無論貨物是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均應按對外投資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例:企業A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65,438+0,000,000元,成本價600,000元。

1.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 170 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為1 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同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0萬元。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這與所得稅處理壹致,不需要納稅調整。

2.如果交換沒有商業實質,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77萬。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這種情況和稅務處理不壹樣,需要通過稅收來調整。在認定銷售收入項目中,認定銷售收入為1,000,000元,在認定銷售成本項目中,認定銷售成本為600,000元。

(五)將貨物用於償還債務和利潤分配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償還債務和利潤分配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償還債務和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的,還是外購的,都作為銷售在增值稅中作為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需要確認收入。

借:應付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不需要在所得稅中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總結和歸納

(壹)增值稅作為銷售誘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以概括為:

1.商品(有形動產)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時。,應該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是外購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需要轉進項稅;貨物為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的,視為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於投資、償還債務、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機構將貨物轉移給分支機構銷售,不論貨物來源如何,均視同銷售增值稅。

判斷是視為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不可抵扣行為,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性質。如果采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沒有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進項稅不可抵扣行為;委托加工生產或回收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於委托加工生產或回收的貨物具有加工後增值的特點,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出於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於投資、償還債務、捐贈、利潤分配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最終都不在企業範圍之內。考慮到稅收監管的難度,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都視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將企業所得稅歸納為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企業所得稅制度,同壹企業法人內部的貨物轉移,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不再視為銷售行為,也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視為銷售行為,視同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