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由於抵債資產形式多樣,涉及環節繁多,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稅問題也較為復雜。
抵債資產的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依法取得並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
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在本科目設置“跌價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 “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準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取得的尚未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