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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離職人員怎麽操作

法律主觀:

什麽是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法之規定,中國對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征收。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 法規 規定不壹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後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並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 匯算清繳的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征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其適用對象具體包括:⑴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者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 外資企業 ,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⑶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 投資者 個人所得稅 。包括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合夥制 律師 事務所,及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 無限連帶責任 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於減免稅期,均應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匯算清繳的關鍵 1、收入的確認。新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2、費用的扣除。新稅法在費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與相關性的原則。 3、納稅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會計報表所列的利潤總額是按照的會計制度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不等於利潤總額,而是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在收入的計算中,有十幾個項目計算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 在扣除項目的計算中,有二十多個項目在會計與稅法規定上存在差異。 企業的納稅年度 正常情況: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況: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匯算清繳的時間 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匯算清繳的對象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壹、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的工作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並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法律客觀:

《稅收征管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