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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縣勞動局辦農民保險,在二〇壹〇年十壹月十六日實施的。
巴彥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作者:來源:人社局時間:2013-7-15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09]10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政府主導與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為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四條新農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農保中心)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工作,並對鄉鎮勞動就業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組織部、宣傳部、監察局、編辦、目督辦、公安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殘聯、廣電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審計局、民政局、計生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與管理
第六條縣內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近期壹寸彩色免冠相片(2張)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留存指紋確認。
第七條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並將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壹並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第八條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在登記表上加蓋公章,在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壹並上報縣農保中心。
第九條縣農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後,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並建立電子檔案。
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壹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村協辦員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農保中心。縣農保中心復核無誤後,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系,並進行註銷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委會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辦理註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縣級以上接收地經辦機構接收函。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同時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村協辦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註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註銷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縣農保中心。
縣農保中心復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並將扣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後,對註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新農保關系,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基金構成與繳費標準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壹)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業戶籍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按年度自選繳費檔次,繳費至60周歲止。
新農保試點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2.地方財政補貼。農業戶籍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員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以上(含500元)補貼5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60%,縣財政補助40%。
3、困難群體補貼。對重度殘疾人(持有殘聯核發的壹、二級殘疾證),選擇繳費最低檔次100元繳費的,縣政府為其代繳50元。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繳費的,縣政府為其代繳30元。對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年齡在46-59周歲的,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繳費的,縣政府為其代繳20元對農村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繳費的,縣政府為其代繳30元。代繳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對同時具備兩項以上代繳條件的,只能享受壹項代繳政策待遇。對選擇年繳費200元及以上的,不享受政府代繳政策。
第四章保險費收繳
第十三條縣農保中心應在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省統壹指定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為新參保和需更換相關信息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
已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於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省統壹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折。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納。保險費申報和繳費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31日。參保人員應於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第十四條縣農保中心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農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農保中心。
縣農保中心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壹致。核對無誤後,縣農保中心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農保中心應及時提示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協辦員,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信息系統自動清除應繳費信息,待其重新續繳後,接續記錄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鄉鎮事務所提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並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農保中心新農保收入戶。
鄉鎮事務所將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集體補助表上報縣農保中心。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縣農保中心。
縣農保中心收到到賬憑證後,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六條新農保試點實施時,45周歲以上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並由村協辦員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到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後,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縣農保中心。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縣農保中心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後,縣農保中心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並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並定期將個人帳戶情況通報給參保人員。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結算年度。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縣農保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沒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它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二十壹條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余額,將剩余部分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
(壹)新農保實施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滿60周歲;
(二)新農保試點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農業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記載壹致的出生年月為準;如果不壹致的,以最早的戶籍記錄為準。
第二十五條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壹)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單》,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參保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由村協辦員報鄉鎮事務所初審。
(二)鄉鎮事務所審核後,負責將參保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參保人達到領取年齡的當月10日前交到縣農保中心。
(三)縣農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申領養老金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次月,在指定的銀行為其開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並在每月2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壹次性補繳費的人員,待其繳足保險費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銀行為其開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並在每月2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壹)養老金的計算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待遇條件的,其月養老養金領取標準為:
月領取養老金標準等於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其中,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為參保人60周歲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二)養老金的發放
1、縣農保中心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於次月25日前將養老金委托銀行發放到個人養老金領取存折中。縣農保中心定期組織開展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領取養老金人員應按時參加資格認證;未通過資格認證的,養老金暫停發放。
2、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七條新農保實施後,參保人員超過60周歲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縣農保中心按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的有關政策計發養老金;對延期未領取的養老金,屬於個人原因延誤的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縣農保中心應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於每月25日前,制定次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並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農保中心制定的使用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險費要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三十條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縣農保中心開設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用於基金收支存儲。農村養老保險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三十壹條對於不能實行銀行代扣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可以直接到縣農保中心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巴彥縣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收入賬戶進行繳費,鄉鎮事務所按照銀行給參保人員出具的繳費憑證,錄入繳費記錄。
第八章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銜接
第三十二條保險關系的轉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第三十三條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開始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註:老農保賬戶資金明晰無誤可以轉入,老農保賬戶資金不明晰暫不轉入,新農保賬戶資金必須保持賬目明晰),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四條與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已參加農村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參加新農保享受相應待遇時,不影響其繼續享受原保險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縣農保中心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和《黑龍江省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辦法》管理新農保檔案。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實施中,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二〇壹〇年十壹月十六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