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的條件為: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壹個業務合同成立後,能否確認收入以及在什麽時點或期間確認的邏輯判斷問題,而收入計量則是在各個時點或期間確定多少收入的技術方法問題。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以實物捐贈由於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而且以實物捐贈並非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是企業的經營常態,而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因此,筆者認為會計上不能做收入處理,而應該按成本轉賬。
有人認為,既然增值稅上將捐贈視同銷售,那麽在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就應該按照稅法視同銷售做會計處理,而且視同銷售處理增加了銷售(營業)收入,企業增加了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也同時增加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對企業是有利的。筆者認為,即使會計人員有獨立的選擇判斷的權利,對照收入準則的五個條件和收入的定義,捐贈做收入,至少是不嚴謹的,不符合新準則的精神。雖然與按成本轉賬年終調增結果相同。
還有人提出,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的,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也是做為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對捐贈也應該做主營業務收入處理,對這個問題,目前在會計處理上有爭議,壹種是全部做收入處理,另壹種是區別情況對待:
1。如果是將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對壹個企業來說,這是在日常經營中經常發生的,以非貨幣形式為職工發放福利等於節省了貨幣資金,相當於增加了貨幣資金的流入,這種產品所有權已經轉移,公允價值也已實現,符合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應當做收入處理。
2。如果是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但並未轉移所有權的,不做收入處理,按成本轉賬。比如說,家具廠將自產的沙發、桌椅等用於廠職工娛樂室,這是自產產品用於企業的集體福利設施了,但產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如果有壹天企業將此娛樂室整體對外出售,出售收入還是歸企業所有的,所以,當初將自產的沙發、桌椅等用於廠職工娛樂室時,只是資產的內部轉移,而不能視為是銷售收入。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壹)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