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財務印章需要攜帶以下材料,到公安部門指定的正規刻制場所刻制印章: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代理人的委托書或授權委托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財務專用章又稱財務專用章,是各單位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時使用的專用印章。由於財務印章是辦理企業財務業務的工具,公司應嚴格限制財務印章的使用範圍,並采取由兩人負責會計主管印章或單獨存放在保險櫃等保管措施,確保財務印章的有效管理。
廣場財務專用章是對外使用需要備案的印章。在中國人民銀行預留公司公章的印鑒,並在公安機關備案,是公司最基本的保障。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的,必須先到單位原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介紹信或刻制公章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 到刻章廠或刻章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廠或刻章店刻章。 刻制國有、集體企業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和銀行轉賬章、現金收付章,需要憑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後,出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廠或刻章店刻章。外商投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必須憑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須持中方出具的介紹信,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的通知書或介紹信,再憑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刻制需要由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私自刻制公章是違法的,刻制的印章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第八條經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機關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