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規定,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並記錄無擔保余值;最低租賃付款額、初始直接成本和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二是預收租金項下未實現融資收益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配
《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規定,對於融資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出租人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的融資收益。對於未確認的預收融資費用和預收租金如何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如何分配,指引中沒有詳細規定。為了更好地滿足準則的要求,可以考慮在租賃期的最後兩期采用平均壽命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三、租賃期滿收回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等於擔保余值。
租賃期滿,承租人將租賃資產返還出租人。收回的租賃資產扣除未擔保余值後的價值低於擔保余值的,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費,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這樣,長期應收款最終全部轉出,沒有余額。收回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擔保余值的,準則中沒有規定,可以將差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按照擔保余值貸記“長期應收款——融資租賃應收款”,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
四。無擔保殘值變動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21-租賃,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利率,並將由此導致的租賃投資凈額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並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認後續期間待確認的融資收益。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額值得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收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在以後期間,應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待確認的融資收入。當未擔保殘值增加時,什麽都不會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