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稅務審計查出以前年度或以前年度錯誤的賬務處理問題,那麽納稅人必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應選擇“綜合調整法”進行賬務調整。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壹年度的財務報表已經編制完畢,成本費用賬目已經結清,沒有余額。納稅人不可能調整原來的損益科目,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調整科目。
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
本科目核算本年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發現的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重要前期差錯。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用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減少的所得稅費用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上述調整後,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借方余額作了對方會計分錄,則該科目結轉後不應有余額。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以前年度損益類科目的使用只適用於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主營業務費用等...對於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非損益類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