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代表采購單位在企業銷售過程中占用的資金。企業應及時收回應收賬款,彌補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費用,保證企業的持續經營;應采取措施收回拖欠的應收賬款;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符合壞賬條件的,在取得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作為壞賬處理。
擴展數據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按原保險合同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改為“1122應收保費”科目,按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財務)應收手續費及傭金可改為“1124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不包括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各類應收款。由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合同以延期方式收款或吸引價款,實質上是融資,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應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的,也要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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