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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的記賬方法

壹、記賬本位幣及記賬匯率

(壹)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即用於日常登記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用以表示計量的貨幣。《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在壹般情況下,企業采用的記賬本位幣都是企業所在國使用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與外幣相對而言的,凡是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都是外幣。

(二)計賬匯率

記賬匯率亦稱現行匯率是指企業發生外幣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所采用的匯率。

匯率是指兩種貨幣相兌換的比率,是壹種貨幣單位用另壹種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我們通常在銀行見到的匯率有三種表示方式:買入價、賣出價和中間價。買入價指銀行買入其他貨幣的價格,賣出價指銀行出售其他貨幣的價格,中間價是銀行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銀行的賣出價壹般高於買入價,以獲取其中的差價。

1.即期匯率及即期匯率的選擇

無論是買入價,還是賣出價均是立即交付的結算價格,都是即期匯率。即期匯率是相對於遠期匯率而言的。遠期匯率是在未來某壹日交付時的結算價格。為了方便核算,準則中企業用於記賬的即期匯率壹般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但是,在企業發生單純的貨幣交換交易或涉及貨幣交換的交易時,僅用中間價不能反映貨幣買賣的損益,需要使用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美元、歐元、日元、港元之間折算的,可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作為及其匯率進行折算;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折算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發生的外幣交易涉及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之間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進行折算。

2.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當匯率變動不大時,為簡化核算,企業在外幣交易日或對外報表的某些項目進行折算時,也可選擇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於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加權平均匯率需要采用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作為權重進行計算。

確定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的方法應在前後各期保持壹致。如果匯率波動使得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不適當時,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至於何時不適當,需要企業根據匯率變動情況及計算近似匯率的方法等進行判斷。

二、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

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是指企業登記外幣業務賬戶的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各單位可根據外幣業務的繁簡選用其中壹種方法。

(壹)外匯統賬制

又稱本幣記賬法,即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時,即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

采用外匯統賬制記賬,在會計賬簿上雖然也反映外幣,但僅作為補充資料加以記錄。無論外匯現金、銀行存款,還是債權債務等外匯賬戶,在賬上均以人民幣金額為準。這種方法適合於涉及外幣幣種較少、外匯業務不多的單位。(現行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地勘單位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其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金額記賬,這說明地勘單位外幣業務是采用統賬制記賬法進行外幣業務核算。)

(二)外匯分賬制

亦稱原幣記賬法或分別記賬法。是指企業在日常核算時分別幣種記賬,資產負債日,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資產項目進行調整: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比項目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企業采用外幣統賬制,只有銀行等少數金融企業由於外幣交易頻繁,涉及外幣幣種較多,可以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無論是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采用通脹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的程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即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即均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