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各項稅收滯納金的提法,用語更為規範。稅收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附帶征收。稅收滯納金既包括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也包括其他稅種的滯納金。
參考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百度百科